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高架路、隧道、涵洞、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包括道路照明、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

道路规划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允许社会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移交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产业园区道路、非政府投资并承担公共交通功能的道路,纳入城市道路范围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