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严格保护区域禁止实施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禁止破坏自然地形地貌和损害生态环境的活动。可以开展沙滩养护、湿地修复等恢复海岸带自然形态、提升海岸带生态功能的修复治理活动。

限制开发区域严格控制改变自然地形地貌和影响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开展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采和商品房建设,禁止实施围填海、炸毁礁石等损害海岸带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鼓励开展退堤还海、清淤疏浚、生态廊道建设等提升海岸带资源价值和恢复海岸带生态功能的修复治理活动。

优化利用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节约集约利用海岸带资源,禁止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用海。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