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海岸带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标准。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改变自然岸线属性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