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有效海岸带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标准。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改变自然岸线属性的行为。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