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施工单位需要使用施工现场外的建筑垃圾回填的,应当在回填施工五日前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回填地点、回填量、符合回填标准的建筑垃圾来源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