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海丝史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海丝史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依法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