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处置的,按照现有教育资产总量不减少的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