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