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