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国家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