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业、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市或者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