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汽车定置噪声限值标准,定期公布需要进行噪声检测的机动车车型种类。

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车型种类,依法对机动车辆排放噪声情况进行检测。

机动车噪声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不予颁发定期检验合格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