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因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必须提前5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安机关应当提前将拟发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时间、地点以及联系人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