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范围内设置工业设施或者从事机械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