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新建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及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