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