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