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不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货运场(站)经营者,可以处3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