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货运服务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从事道路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受理或者经营限运、凭证运输货物业务时,承、托双方的有关手续、证照必须齐全、有效。未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受理危险货物的运输业务。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提供配载服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