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从事道路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受理或者经营限运、凭证运输货物业务时,承、托双方的有关手续、证照必须齐全、有效。

未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受理危险货物的运输业务。

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提供配载服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