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托运单承运,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同车运输。

托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按照普通货物办理托运。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