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从事道路货运的车辆(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应当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营运。

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车型和综合技术条件承运货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