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有关交通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

(二)按照规定接受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三)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件(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从业资格证件上岗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