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二章 对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十条有效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元罚款:(一)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二)进入高速公路的;(三)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以及有擅自销售或者发放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的;(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