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组织处理、扣减或者追索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追究责任。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