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负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