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