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同步实施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