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区划界定蚕场边界,登记造册。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证书,确认权属。已界定为国家和地方公益林的柞蚕场,按照公益林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扩大蚕场面积,不准开辟新蚕场。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