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全面普查、科学评估旅游资源,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建立旅游资源档案,编制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自治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及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相协调,并征求上级旅游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