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