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参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全县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旅游等规划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辖区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