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人参产业发展工作。

农业、市场监管、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参产业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人参产业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