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参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加工和经营假冒、劣质人参及其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人参及其产品:(一)以非人参冒充人参的;(二)人参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的;(三)粘接、使用其他人参拼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质人参及其产品:(一)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的;(二)低于产品标注的质量标准的;(三)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