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卫生防疫、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