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卫生防疫、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