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等证照。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