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实行至少3个月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