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