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经市、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