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