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六条有效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2015年9月23日后在我市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创业带头人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