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并公开曝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学校依据校规校纪处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