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并公开曝光。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学校依据校规校纪处理。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