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弘扬文明新风,倡导言行知礼、诚实守信、崇德向善、孝善齐家、邻里守望的社会风气。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