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为华侨子女办理就读手续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华侨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的;

(三)停发、扣发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未依法对征收的华侨私有房屋和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补偿的;

(五)其他侵犯华侨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