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为华侨子女办理就读手续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华侨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的;
(三)停发、扣发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未依法对征收的华侨私有房屋和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补偿的;
(五)其他侵犯华侨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