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华侨回国创新创业,可以按照规定参与本市人才创新创业类的计划或者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和待遇。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人才在项目申报、资格审定、科研等方面创造方便条件,对其本人及家属在办理户籍、医疗、金融、教育、出入境等手续时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