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