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