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第十七条有效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