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退耕还林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条
回到全文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