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